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