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7年度聲字第3775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6日│96年4月25日│96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52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41號│同左│96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4日│同左│9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41號│同左│96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同左│97年3月17日│├──┴────┼───────────┼───────────┼───────────┤│編號│肆│伍│陸│├───────┼───────────┼───────────┼───────────┤│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9月1日│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4月25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7日│97年6月30日│同左│├──┴────┼───────────┼───────────┼───────────┤│編號│柒│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3日為警採尿回│96年4月2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43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43號│同左│││決├────┼───────────┼───────────┼───────────┤││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同左││├──┴────┼───────────┼───────────┼───────────┤│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備註│編號壹、貳、柒、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編號伍、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確│││定在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