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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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二五號
上訴人
男二十設台中身分證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太重,請求改判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易科罰金,得免入監執行等語,但查被告為累犯,甫於八十九年三月卅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在台灣台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台中地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四三○九號),可謂素行不佳,此均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原審審酌一切犯罪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尚非明顯失入,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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