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展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吸食器壹組、夾鏈袋壹批,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夾鏈袋1批,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