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展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吸食器壹組、夾鏈袋壹批,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3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夾鏈袋1批,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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