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620號
原   告  許麗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
被   告  林成龍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至原告擔任負責人之亨旺不動
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亨旺公司)擔任經理一職。被告
向原告表示,其原先在台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自強加盟店(
下稱台慶公司)擔任店長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元,本身
也是小股東投資100萬元。然開股東會時遭大股東解除店長
職務無薪資收入,投資之100萬元也拿不回來,經濟陷入困
境等語,因而前來尋求原告幫忙。適當時國內有一「Q點支
付」投資方案,會員用手機下載Q點支付APP註冊,在網路
支付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積分儲值,每月都能持續產生回饋,
因原告本身有投資達300多萬元,原告遂向被告表示可以出
資加入投資,每個月獲得回饋。被告表示僅能拿出20萬元投
資,但希望每個月可以領回本金及利息共4萬元。原告表示
只有投資20萬元不可能領回4萬元等語,然經被告一再懇求
,遂答應被告只要拿出20萬元在其名下投資Q點支付,原告
則從自己投資的Q點支付回饋中,每月撥出4萬元給被告以
助被告渡過經濟難關。但原告有開出條件:①被告之所以可
以每月領取4萬元回饋,必須是Q點支付每月給付原告總回
饋有高於4萬元②被告必須在原告公司任職最少1年。原告
與被告議定後,原告原開立票面金額20萬元本票1張交予被
告當作被告投資之收據使用,後因被告要求原告必須開立票
面金額4萬元共12張本票給被告,這樣被告才能向其太太證
明他是真的有投資且每個月本金及利息可以領取4萬元,因
原告未予深思,遂同意被告所請,而開立票面金額4萬元共
12張本票(原告嗣將自被告處收回之該12張本票全數撕毀)
給被告。
㈡然「Q點支付」投資方案疑似為不法傳銷業者吸金案,網路
支付平台無預警於108年5月倒閉,原告自身投資的300多
萬元及被告投資之20萬元均血本無歸,在不可歸責原告之下
,依兩造前揭約定,原告於108年2、3、4月均已依約每
月給付被告4萬元共12萬元。但108年5月起,原告原無庸
再按月給付被告4萬元,但被告卻要求原告必須繼續支付本
票所載金額,否則將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屆時原告
在不動產仲介業圈內商譽將蕩然無存,原告受到被告脅迫之
下,只能按照票面金額繼續支付款項予被告,直至109年1
月為止共9個月,共給付達36萬元予被告,為此,爰主張撤
銷該遭脅迫之意思表示。被告雖主張原告每個月給付之4萬
元是被告擔任亨旺公司經理之薪資,惟從原告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中提到「本金20回48」等語,也有提到「平台倒了」
等語,很明顯可以看出票面金額4萬元之12張本票與被告投
資的20萬元是有關聯的;另原告所經營之仲介公司所有業務
員(包含被告)均為無底薪制,屬於高獎金制(獎金高達仲
介費之60%),此由原告與被告間他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雄簡字第827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判決理由中記載
「原告(指被告林成龍)任職於被告公司期間,並無每月固
定底薪,其報酬單純來自兩造約定之獎金,且論件計酬,兩
造均不否認」等語可證。而原告收到被告投資20萬元後,確
有另以被告名義投資「Q點支付」,目前原告尚可從其手機
APP「Q點消費聯盟」進入系統,提供截圖2紙供參。因此
,被告所辯每月給付4萬元是底薪一事,即與事實不符。
㈢退萬步言,若鈞院認被告所辯原告按月給付4萬元為被告底
薪乙節可採,然被告原於LINE上稱108年3月1日開始上班
,然被告實際上係延至108年3月15日始正式至亨旺公司任
職,於同年12月31日離職,實際任職時間僅有9.5個月,原
告卻給付其長達12個月之「每月4萬元底薪」共計48萬元,
則被告溢領之金額(2.5個月,共計10萬元)仍有不當得利

㈣綜上,原告自108年5月至109年1月間,依被告持有票面
金額各4萬元之本票9張,共支付36萬元予被告,乃無法律
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36萬元損害,爰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其受領之36萬元利益予原告等語。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從事房仲業多年,並於台慶公司擔任店長一職,對於不
動產買賣仲介專業知識、行規慣例及店務經營等十分熟稔。
原告於107年9月6日起主動與被告諮詢房屋仲介加盟事宜
,並以高業績獎金、主管獎金等條件招募原告轉職至其經營
之不動產仲介公司以外,並口頭承諾被告加入其團隊傳授不
動產買賣仲介知識及經驗、協助其經營管理第1年之店內業
務及教育新人,原告願每月給付被告4萬元底薪並保證給付
1年即48萬元等條件,經被告考慮後遂請原告開立票面金額
4萬元本票共12張以保證遵期給付後,始應允轉職入原告經
營之仲介公司。另原告開店之初有向被告募集加盟有 巢氏
屋開店資金,被告於107年12月25日與原告在高雄市大寮區
大西洋複合餐飲用餐時,由被告親自交付現金20萬元予原告
作為投資之用。原告雖曾向被告提及「Q點支付」,但被告
認為此應為詐騙手法之一,亦善意提醒原告不要受騙投資。
詎料原告仍投資「Q點支付」200多萬元,並將原告前所投
資開店之20萬元挪為己用投資於Q點支付。直到108年底原
告始向被告坦承其有投資「Q點支付」,且前揭投資之200
多萬元連同被告之20萬元全部虧損而無法收回。本件原告僅
提出匯款紀錄,並未就被告請求其代為投資「Q點支付」或
其主張兩造曾有之約定提出相關證明,難認原告主張為真。
㈡本院109年度雄簡字第827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判決書所載
判決理由中,確實是有提到原告與被告之間並沒有約定固定
底薪。但底薪部分,是原告對被告私下口頭承諾每月給付被
告4萬元,是屬於被告從台慶公司離職到原告亨旺公司之薪
資補貼,故未開立薪資扣繳憑單,亦無簽收單。而被告給付
原告20萬元是屬於投資原告加盟有巢氏房屋開店資金使用,
與「Q點支付」並無任何關聯。
㈢綜上,被告交給原告的20萬元係為投資原告所加盟之房屋仲
介公司,並未請原告代為投資「Q點支付」。而原告開立票
面金額4萬元共12張本票交予被告,是作為原告聘請被告協
助辦理加盟開店事宜、經營管理及新人教育訓練等第1年之
保障底薪。且從LINE對話紀錄中,原告亦表示是自己責任心
重、不願意朋友虧損等語,看不出原告有任何曾遭被告脅迫
之意思,而且亦未表示被告曾有溢領之情事,故被告自原告
處受領36萬元部分,自非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等語
置辯。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曾交付原告20萬元,原告曾簽發面額各4萬元之本票
共12紙交予被告收執,且陸續匯款共48萬元予被告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兩造Line對話紀錄、本票影
本2紙等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77至79頁),被
告對此部分事實亦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故此情堪認為
真實。本件應審究者,乃原告匯款48萬元予被告之原因為何
?被告受領前開款項中之36萬元部分,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茲析述如下: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
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
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332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供參)。是
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
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

⒉原告主張其簽發本票並匯款48萬元予被告之原因,係因受被
告委託代其投資「Q點支付」乙節,固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
錄以及Q點消費聯盟網站之手機截圖等件為佐(本院卷第77
頁、第81至83頁),然前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中被告係表示
雲姊 ,我25號可以把20萬給您,我怕一忙起來會忘記,麻
煩您當天記得提醒我,我們再約時間」等語(本院卷第77頁
),該對話紀錄並無從證明被告交付20萬元之目的為何;而
上開Q點消費聯盟網站之手機截圖僅足證明原告曾以被告名
義申請Q點支付帳戶,然無從證明原告申請該帳戶係經過被
告授權而為之,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舉出積極證據
以實其說,自難遽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⒊另查,兩造於108年12月1日之Line對話內容略為:「被告
:……第二,請妳別把給我的四萬塊當作是給我的施捨,當
初我曾說過不想再拿錢出來,妳說我拿錢出來妳會比較好做
事,而且除了賺利潤,本金一定會還給我,結果,如今完全
不一樣。20萬賠了,我已接受事實,妳也覺得自己會信用的
付完我四萬塊,那麼,妳為何還要提起?」、「原告:……
20萬就有4萬的利潤那我就比地下錢莊厲害,你想太多我沒
有那麼厲害,而且我聽朋友的話,那我朋友一樣跟我保證,
現在呢?我有得拿本金嗎?我現在不是在還你本金及利潤嗎
?你放在台慶賠100萬,你放在我這裡20萬投資到109年1
月份本金加利潤共回收48萬,這樣叫虧損嗎?或者你投資台
慶100萬早就回你的口袋呢?台慶請你做店長一個月4萬給
你,你來我這裡我只是用5%請你做經理而已,我並沒有用薪
資來和你談呢?……因為你說200000賠了,你已經接受事實
了,這句話我沒有辦法接受,本金20回48,怎麼算賠呢?因
為我責任心重,我不願意我的朋友有虧損的情形我都自己把
他背起來,因為我知道這是有因果的,我這一輩子不願意負
誰,我寧願自己負責最少讓他們回本金沒有利潤……」等語
(本院卷第37至41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僅足認定被告曾同
意拿出20萬元投資,然尚無從證明被告所指定之投資標的為
何,亦不足以證明兩造曾約定該投資必須符合原告所陳稱之
下列條件:「①被告之所以可以每月領取4萬元回饋,必須
是Q點支付每月給付原告總回饋有高於4萬元②被告必須在
原告公司任職最少1年」。故而,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受領36
萬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云云,即無所據。
⒋原告雖主張其匯款36萬元予被告,是遭被告脅迫所致,故而
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云云,然原告並未就被告如何對其為脅迫
致其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付款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其空言主
張係遭被告脅迫云云,即難遽以採信為真。況且,依據前開
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原告提及「我現在不是在還你本金及
利潤嗎?你放在台慶賠100萬,你放在我這裡20萬投資到10
9年1月份本金加利潤共回收48萬,這樣叫虧損嗎?」、「
因為你說200000賠了,你已經接受事實了,這句話我沒有辦
法接受,本金20回48,怎麼算賠呢?因為我責任心重,我不
願意我的朋友有虧損的情形我都自己把他背起來,因為我知
道這是有因果的,我這一輩子不願意負誰,我寧願自己負責
最少讓他們回本金沒有利潤」等語,可知原告對於「Q點支
付」虧損之後仍繼續給付給被告共36萬元款項,乃基於不希
望被告有虧損而自願給付之,甚且向被告表示其投資20萬元
,取回本金加利潤48萬元不算虧損等語,益徵原告給付給被
告該等款項並非出於被告之脅迫而為之,原告主張撤銷該遭
脅迫之意思表示云云,洵無足採。
㈡承上,原告無法就其匯款48萬元予被告之原因係因被告委託
原告代為投資「Q點支付」,及兩造曾就該投資約定有被告
得按月領取4萬元利息之條件,以及原告給付票款予被告係
受被告脅迫所致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積極舉證之責,故原
告所請,難以允准。原告既無法先舉證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縱使被告抗辯其按月領取4萬元係底薪等情與客
觀事證有所歧異,亦不足因而產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原
告既未能負積極舉證責任,本件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併此
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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