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榮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共計│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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