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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