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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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孫嘉男
林春華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分別延長羈押二個月;惟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八日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指揮書,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期滿由本院自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起接押,並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簡志瑩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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