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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