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