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六)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六)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六)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3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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