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66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即貳佰萬元、壹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又上訴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繳納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