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4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三、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惠閔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4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三、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