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將電錶封印鎖破壞加工,將電壓線圈加壓燒損,使電錶失效不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列「劉姓男子」,應更正為「劉姓成年男子」;第四列「籍姓名之水電工人」,應更正為「籍姓名之已成年水電工人」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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