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4萬8463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