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32號聲請人甲○○(即 林徐鳳英
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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