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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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梁昌琮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米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緯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緯彰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啟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肆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柒佰伍拾玖元柒角玖分之應收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零陸佰伍拾柒元伍角參分之掛帳利息。
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