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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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敏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敏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鄧敏哲明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中正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7月22日15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 王千駒 位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後,當場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非自己所有,竟意圖使犯人王千駒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於同日17時10分許,前往上開王千駒之住處,向在場承辦員警偽稱扣案毒品均為其所有,並在中正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簽名,表示扣案物品為其所有之意思後交付承辦員警,藉以隱避王千駒上開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而頂替之。嗣因鄧敏哲在員警駕車載其前往警局途中,復向員警改稱扣案毒品非其所有,始悉上情。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敏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7年度偵字第3095號卷第12頁背面),核與證人王千駒於另案偵查中陳述、證人即中正二分局員警 曾紀豪 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6年度偵字第19033號卷第76至77、131至
132頁),並有中正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4日刑鑑字第1060075341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18日刑紋字第10600282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16至21、30至52、86頁至背面、95至96、104至108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被告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友人脫免刑責,於上開犯罪事實所載時地,向員警偽稱扣案毒品為其所有,藉此頂替並使犯人王千駒隱避,誤導司法偵辦方向,對於國家搜索權、裁判權之行使均有妨礙,實非可取,惟念其於員警查悉前即主動告知真相並坦承犯行之態度(見另案偵卷第131頁),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內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另案被告王千駒犯罪持有之物,本案自無庸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
㈡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2項(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經鑑驗檢出之毒品成分│毒品成分重量│備註│├──┼───────┼─────────────┼────────┼──────┤│1│白/黑色包裝之│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第三級毒品「4-甲│內政部警政署│││深褐色粉末及微│西酮」(純度約2%)│基甲基卡西酮」驗│刑事警察局│││量白色物質咖啡│②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前總純質淨重約4.│106年8月24│││包58包│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66公克│日刑鑑字第││││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0000000000││││」(微量,純度未達1%,未││號鑑定書││││能估算純質淨重)│││├──┼───────┼─────────────┼────────┤││2│紅/褐色包裝之│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淡褐色粉末及深│」(微量,純度未達1%,未│基甲基卡西酮」驗││││褐色顆粒咖啡包│能估算純質淨重)│前總純質淨重約0.││││5包│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24公克。│││││西酮」(純度約1%)││││││③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微量,純度未達1%,││││││未能估算純質淨重)│││├──┼───────┼─────────────┼────────┤││3│白色晶體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第三級毒品「愷他│││││約97%)│命」驗前純質淨重││││││2.82公克。││├──┼───────┼─────────────┼────────┼──────┤│4│咖啡色粉末1包│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淨重1.521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空局航空醫務││││酮」││中心106年8│├──┼───────┼─────────────┼────────┤月16日航藥鑑││5│淡黃色結晶1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淨重3.9280公克│字第0000000││││酮」、「5-甲氧基-N-甲基││號毒品鑑定書││││-N-異丙基色胺」│││├──┼───────┼─────────────┼────────┤││6│橘色圓形錠劑2│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7550公克││││顆│」││││││②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7│白色圓形錠劑4│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淨重0.7810公克││││顆││││├──┼───────┼─────────────┼────────┤││8│橘色圓形錠劑8│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淨重1.4950公克││││顆│硝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