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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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四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