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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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亡字第二十一號
聲請人 涂俊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涂李差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母涂李差(民國前四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精神有異常現象,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自宅出門後,迄今未返回,經親屬多方尋找,並向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美濃分駐所報案,仍無音訊,已生死不明十餘年,爰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為涂李差死亡宣告之判決,並提出戶籍謄本、高雄縣旗山分局吉東派出所查詢人口作業個別查詢報表。
二、按聲請死亡宣告之判決,應先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登報後始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二十八條及第六百二十九條等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其祖母涂李差死亡宣告之判決,未經先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登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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