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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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8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2日通知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該通知已於107年7月6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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