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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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張嘉誠
被   告  宋信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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