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73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林士毓 (即 方正良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方正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
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於管理方正良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外人方正良與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方正良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並以被告林士毓為方正良之遺產管理人,有方正良除戶戶籍
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附卷可稽,堪認符實,故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聲請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㈠方正良於98年4月1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方正良
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方正良至106年7月22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
臺幣(下同)107,885元未為給付,依約方正良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㈡方正良於105年10月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
告借款2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7日起至110年
10月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
年息10.920%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1.99%),倘遲延繳
款時,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
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500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方正良僅繳款至
106年2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本金
266,076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部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依法方正良應負清償責任。
㈢惟方正良已於106年3月20日死亡,且已查明被告為方正良
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消費借貸及財產管理之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財產管理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卡│107,885元│34,623元│自106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3.9%計││
││││算││
││├──────┼────────┤│
│││63,082元│自106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3.98%││
││││計算││
││├──────┼────────┤│
│││2,758元│自106年7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98%││
││││計算││
├────┼──────┼──────┼────────┼────┤
│信用貸款│266,076元│266,076元│自106年2月7日│1,200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1.99%││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