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8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呂建達
被 告 韓芮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8日下午14時4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