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逸銘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秀雲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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