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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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秀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逸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