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承旭選任辯護人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864號、107年度偵字第16661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續字第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翁承旭前於民國105年
3月5日,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大陸地區人士架設「MAG!C101日入萬元系統」網站(網址為http://www.maju-cn.com,以下簡稱「日入萬元系統」網站)後,竟為下列犯行:㈠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推廣海報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包含刊登在影片上方之引言),均係告訴人陳佳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美術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下稱本案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5年5月2日至105年9月間某日,以及如附表二所示「日入萬元系統」網站之影片發布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將告訴人所張貼在其架設「全網贏銷」網站(網址為http://www.a102s.com)上之本案著作予以複製並下載,並將如附表一所示海報上之「全網贏銷」商標圖樣予以刪除,置換為「日入萬元」、「101日入萬元系統」等文字字樣後,將本案著作刊登在上開「日入萬元系統」網站,藉以吸引瀏覽網站之不特定客戶,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㈡被告明知註冊號第00000000號所示之「全網贏銷(簡體字)及圖」商標圖樣(下稱本案註冊商標),係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於106年5月1日取得商標權(專用期限至116年4月30日),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職業訓練、職業再培訓、就業輔導、影片製作等商品(商品類別:第41類),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與本案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明知其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為行銷目的,而基於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之犯意,自106年5月間起,在「日入萬元系統」網站之「推廣賺錢」項目下供會員點選之「一次解決找人的問題」、「MAJU全網贏銷大贏家」、「史上最強跨境電商+互聯網贏」、「互聯網營銷第一大品牌」、「奔跑吧!2016」、「8天100萬終極秘技」、「101微信贏銷專屬神器」等單元選項畫面,刊登本案註冊商標(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畫面、單元選項、網址、證據出處如附表三所示),有致瀏覽之消費者混淆誤認「日入萬元系統」網站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與「全網贏銷」網站銷售之商品及服務係相同之虞,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商標法第95條第2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等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委任「 趙海英 」架設「日
入萬元系統」網站,「趙海英」是大陸人,伊是在大陸用電話及電子郵件跟「趙海英」聯繫架設網站事宜,「趙海英」沒跟伊講該網站是架設在哪個國家的網域,但依照卷內的資料顯示是架設在香港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參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係於105年9月28日,在臺中市○區○○路○○號27樓之3住處,發現「日入萬元系統」網站盜用「全網贏銷」網站上的圖片、影音教學影片及文字檔,被告的「日入萬元系統」網站是架設在香港,伊的「全網贏銷」網站則是架設在大陸,「全網贏銷」網站的模版是跟通訊軟體群組「網商之家」的用戶買的,該用戶是賣網路模版的賣家,被告的「日入萬元系統」網站模版也是跟該用戶買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9號卷第5頁、第223頁正反面),並有告訴人所提出其與「網商之家」用戶之對話紀錄及「日入萬元系統」網站架設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17頁、第26頁至第29頁),由上可知被告係在大陸地區與「趙海英」聯繫,委託該人架設「日入萬元系統」網站,該網站網域之架設地為香港地區,且告訴人係在其臺中市之住處內發現「日入萬元系統」之網站刊登本案著作及本案註冊商標,是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重製」、「公開傳輸」本案著作及「使用」與本案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等犯行之行為地係在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而告訴人發現本案著作及註冊商標遭他人侵害之地點則為臺中市,應可認定本案之犯罪地均非在本院轄區甚明。
㈡又本案係於107年9月3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7頁之
收狀戳章),而被告前於106年11月16日偵查中雖表示其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9樓」(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864號卷一第97頁),並經檢察官查核無誤,亦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可參(見上開卷第105頁),然被告於107年8月
9日已將其戶籍地遷至臺北市○○區○○路○○○號5樓一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頁),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雖然有將戶籍地設在新北市○○區○○路○○○○號19樓,但該處是伊太太的戶籍,伊並沒有住在那邊,伊當時是住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伊於107年8月9日將戶籍地從新北市○○區○○路○○○○號19樓遷至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前,是住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之後就住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其他地址都沒有住,伊在遷戶籍前2年就沒有住在新北市○○區○○路○○○○號19樓的地址,這段期間除了住在八里外,就是住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的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由此可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前,已遷移戶籍並實際居住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此外並無其他住、居處所,且被告於本案繫屬時,並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監所羈押或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考,是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四、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地與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附表一:
┌──┬───────────────────────┐│編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海報│├──┼───────────────────────┤│1│「突破」、「不給自己放鬆的機會」、「每天都比昨│││天更好」│├──┼───────────────────────┤│2│精英是你嗎?│├──┼───────────────────────┤│3│「全網贏銷,不只是要告訴你一個商機」、「而是要│││手牽手帶著你一起操做商機」、「一起賺大錢」│├──┼───────────────────────┤│4│「只要你想,全世界都會為你讓路」、「您決不能錯│││過的機會」│├──┼───────────────────────┤│5│「無所畏懼」、「掌握契機創造輝煌」│├──┼───────────────────────┤│6│打造國際卓越團隊│├──┼───────────────────────┤│7│「找項目」、「好公司」、「好產品」、「好制度」│││、「史上最強無人能敵」、「歡迎挑戰」│└──┴───────────────────────┘附表二:
┌─┬───────┬─────┬─────┬─────┬──────┐│編│影片名稱│告訴人著作│告訴人發布│MAG!C101日│MAG!C101日入││號││完成後上傳│之著作對應│入萬元系統│萬元系統網站││││至網站時間│之公證書頁│網站之影片│發布之影片對│││││數│發布時間│應之公證書頁│││││││數│├─┼───────┼─────┼─────┼─────┼──────┤│1│女孩,她的名字│104年12月9│附件1第28│105年6月14│附件2第31頁│││叫韌性│日21時16分│頁│日12時22分│││││50秒││48秒││├─┼───────┼─────┼─────┼─────┼──────┤│2│如何讓潛在客戶│104年12月│附件1第27│105年6月14│附件2第30頁│││主動走向你│30日14時10│頁│日12時21分│││││分17秒││54秒││├─┼───────┼─────┼─────┼─────┼──────┤│3│網路"贏"銷如何│105年1月23│附件1第25│105年6月14│附件2第28頁│││挑選商品│日10時36分│頁│日12時21分│││││3秒││24秒││├─┼───────┼─────┼─────┼─────┼──────┤│4│選擇比努力更重│105年1月28│附件1第26│105年6月14│附件2第29頁│││要!│日10時49分│頁│日12時20分│││││11秒││41秒││├─┼───────┼─────┼─────┼─────┼──────┤│5│網路賺錢,你是│105年2月26│附件1第31│105年6月14│附件2第34頁│││不是犯了以下錯│日10時58分│頁│日12時0分││││誤│23秒││41秒││├─┼───────┼─────┼─────┼─────┼──────┤│6│資源整合,倍增│105年5月2│附件1第30│105年6月14│附件2第33頁│││營銷│日10時50分│頁│日11時59分│││││9秒││7秒││├─┼───────┼─────┼─────┼─────┼──────┤│7│爆粉引流!如何│105年5月2│附件1第29│105年6月14│附件2第32頁│││越做越輕鬆?│日11時14秒│頁│日11時58分│││││││11秒││└─┴───────┴─────┴─────┴─────┴──────┘附表三:
┌─┬───────────┬─────┬────────┬─────┐│編│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畫面│單元選項│網址│證據出處││號│││││├─┼───────────┼─────┼────────┼─────┤│1│「限前100名,找人的事│一次解決找│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交給我們,真正讓你排隊│人的問題│cn.com/w7725/v22│訴書狀告證│││領錢」之廣告左上方││.html│七第8頁│├─┼───────────┼─────┼────────┼─────┤│2│「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上方│││訴書狀告證││││││七第9頁│├─┼───────────┼─────┼────────┼─────┤│3│「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優勢」之廣告左上方│││訴書狀告證││││││七第10頁│├─┼───────────┼─────┼────────┼─────┤│4│「超級大贏家,MAJUPRI│MAJU全網贏│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MUS,日賺2000」之廣告│銷大贏家│cn.com/w7725/v21│訴書狀告證│││左上方││.html│七第11頁│├─┼───────────┼─────┼────────┼─────┤│5│「5/9日收入31,000↑,│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別問我這項目能賺錢嗎,│││訴書狀告證│││先問自己想賺多少?」之│││七第12頁│││廣告右方││││├─┼───────────┼─────┼────────┼─────┤│6│「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上方│││訴書狀告證││││││七第13頁│├─┼───────────┼─────┼────────┼─────┤│7│「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優勢」之廣告左上方│││訴書狀告證││││││七第14頁│├─┼───────────┼─────┼────────┼─────┤│8│「史上最強跨境電商+網│史上最強跨│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路互聯」之廣告左下方、│境電商+互│cn.com/w7725/v19│訴書狀告證│││「商機說明場場火爆」之│聯網贏│.html│七第16頁│││廣告右方││││├─┼───────────┼─────┼────────┼─────┤│9│「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方│││訴書狀告證││││││七第17頁│├─┼───────────┼─────┼────────┼─────┤│10│「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上方、「全網贏銷系統│││訴書狀告證│││,我們的優勢」之廣告左│││七第18頁│││上方││││├─┼───────────┼─────┼────────┼─────┤│11│「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互聯網營銷│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左上方│第一大品牌│cn.com/w7725/v17│訴書狀告證│││││.html│七第21頁│├─┼───────────┼─────┼────────┼─────┤│12│「微信營銷神器」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下方│││訴書狀告證││││││七第22頁│├─┼───────────┼─────┼────────┼─────┤│13│「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奔跑吧!201│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左上方、「全網贏銷系統│6│cn.com/w7725/v16│訴書狀告證│││」之廣告左方││.html│七第26頁│││││││├─┼───────────┼─────┼────────┼─────┤│14│「全網贏銷開啟新的標竿│8天100萬終│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或許我們不是最好卻是│極秘技│cn.com/w7725/v14│訴書狀告證│││最努力」之廣告左方││.html│七第31頁│├─┼───────────┼─────┼────────┼─────┤│15│「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優勢」之廣告左上方│││訴書狀告證││││││七第33頁│├─┼───────────┼─────┼────────┼─────┤│16│「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101微信贏│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左上方│銷專屬神器│cn.com/w7725/v13│訴書狀告證│││││.html│七第37頁│├─┼───────────┼─────┼────────┼─────┤│17│「微信營銷神器」之廣告│同上│同上│刑事重整告│││左下方│││訴書狀告證││││││七第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