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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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94號

上訴人 游振

訴訟代理人 游正昌

被上訴人 公業游尼

法定代理人 游國賢

游春安

游心語

游志鏞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比例事件,因有事實尚欠明瞭之處(〇〇、〇〇是否有繼承人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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