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94號上訴人 游振 訴訟代理人 游正昌 被上訴人 公業游尼 法定代理人 游國賢 游春安 游心語 游志鏞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比例事件,因有事實尚欠明瞭之處(〇〇、〇〇是否有繼承人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法官郭妙俐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