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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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黃鉦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亮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彰化縣○○市地○段000○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號、8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二、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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