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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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馮旻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旻妤於民國113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357,264元正未給付,其中343,392元為本金;13,57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馮旻妤於民國113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98,750元正未給付,其中97,291元為本金;1,4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馮旻妤於民國113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151,287元正未給付,其中147,204元為本金;4,0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馮旻妤於民國113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206,917元正未給付,其中198,680元為本金;7,938元為利息;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馮旻妤於民國11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156,252元正未給付,其中150,000元為本金;5,95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3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392元
馮旻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7291元
馮旻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7204元
馮旻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98680元
馮旻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50000元
馮旻妤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