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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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
40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為有婦之夫,竟不思與配偶即告訴人甲○○維持美滿婚姻,反與關係人 黃鈺婷 發展男女關係進而產下一子,其行為傷害告訴人之情感寄託,實無足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1401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與不知情之友人黃鈺婷(另案以98年度偵字第2611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2、3月間某日,在黃鈺婷位在臺中縣太平市之住處房間內,與黃鈺婷發生性行為1次,黃鈺婷並於00年00月00日產下1子。嗣於98年8月26日,乙○○告知甲○○前情,甲○○於98年9月10日至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委由 謝秉錡 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甲○○之指│全部犯罪事實。│││訴。││├──┼───────────┼────────────┤│3│證人黃鈺婷於偵訊時之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產下│││述。│一子之事實。│├──┼───────────┼────────────┤│4│被告之子廖○○之戶籍謄│廖○○係被告與證人黃鈺婷│││本。│發生性行為所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檢察官林芬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嘉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