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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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67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2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依98年7月2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顯示,係因台端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補││正已積極協商之事證。)│├───────────────────────────┤│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國稅局資料顯示,台端96年度有收入,惟並未將該收入填││載於「所得及收入清單」之中,請補正。)│├───────────────────────────┤│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預納郵費新臺幣2,2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台端所填之96年度收入、││98年度收入及支出之數額與國稅局資料不符,請補正。)│├───────────────────────────┤│㈡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台端所定還款期限超過8年,於法不││合,請補正。)│├───────────────────────────┤│㈢償還計畫表。(台端所定還款期限超過8年,於法不合,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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