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被告輝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
6樓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登記,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4年5月30日,為擔保原告及訴外人斑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柏公司)對被告所負債務,以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不定期限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已於96年7月辦理停業,兩造間已無任何交易之餘地,且前此所發生之債務,經被告及被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所餘債務業經原告為被告提存清償完畢。雖系爭抵押權設定存續期間約定為「不定期限」,惟被告業已停業,原告對被告停業前之既存貨款債權已全數清償,且因被告之停業,確定不會再發生任何債權,為此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執行命令、存證信函、提存書、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84年收件汐地字第9415號設定登記申請案卷核閱無訛。
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訴外人斑柏公司對被告所負債務執行、清償及提存情形,亦經本院調取相關執行、提存案卷,核閱確認如下:
㈠本院92年度執字第19482號執行事件被告主張對斑柏公司之
債權餘額為58萬2,507元,及自8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本院92年度執字第19482號執行事件,於93年4月23
日受償1萬6,292元,抵充上開本金於87年12月8日起至93年4月23日止利息金額18萬8,062元,尚餘本金58萬2,507元、利息17萬1,770元。
㈢原告於本院95年度執字第18288號明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間執行事件,於94年11月21日,依本院所發收取命令,償還被告債權人明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萬7,727元。抵充87年12月8日起至93年4月23日利息餘額17萬1,770元、93年4月24日至94年11月21日新生利息5萬5,250元(合計22萬7,020元),餘額9萬707元抵充原本,餘本金49萬1,80
0元未受償。㈣97年5月7日原告清償提存24萬2,324元,抵充94年11月22
日至97年5月7日利息7萬2,598元、本金16萬9,726元,餘本金32萬2,074元。
㈤97年10月2日原告清償提存32萬9,910元,抵充97年5月8
日至97年10月2日利息7,836元、本金32萬2,074元,餘額
0元。依上所述,系爭間抵押權所擔保之已發生債務,應已清償完畢,洵堪認定。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有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之事由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於96年7月18日停業,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因之不繼續發生,是系爭抵押權於被告停業時即已確定,原告就已確定之抵押權擔保債務既已清償完畢而消滅,其就此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予以塗銷。又系爭不動產上抵押權之登記,確妨害所有權人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是原告為排除妨害,依民法第767條訴請塗銷,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原因事實,依民法第767條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4年5月30日登記,權利價值最高限額500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第2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下│139-3│建│3833│10000分之68│││││││││││└─┴───┴────┴───┴───┴────────┴─┴──────┴───────┘┌─┬───┬───────┬───────┬───────┬─────────────────┬───┐│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4833│臺北縣汐止市社│臺北縣汐止市康│鋼筋混凝土造23│第18層:132.46│陽台14.70│全部││││后段社后下小段│寧街307巷1弄2│層樓房│合計:132.46│花台3.38│││││139-3│號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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