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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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8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
3.聲請人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釋明聲請人於何時失業並釋明原因及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另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7.每月扶養 洪石城洪劉彩花鍾嘉芸鍾佩穎 各2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洪石城、洪劉彩花、鍾嘉芸、鍾佩穎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洪石城、洪劉彩花、鍾嘉芸、鍾佩穎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受扶養人洪石城、洪劉彩花、鍾嘉芸、鍾佩穎及應分擔扶養
洪石城、洪劉彩花、鍾嘉芸、鍾佩穎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提出最新謄本)。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10000
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2.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雜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釋明聲請人財產「現金」208000元係存放何處。
14.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2月6日起至97年12月7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簡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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