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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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478號

上訴人 許瑞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安國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店小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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