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311號、98年度偵字第2017號)後,經本院新竹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竹簡字第3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陸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捌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陸包、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捌包,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7月26日以9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3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3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月6日以94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又15日確定;復於94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2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97年4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仍為下列犯行:
1、其明知綽號「冬瓜」之 王家平 (已歿)所販售之宏碁廠牌BL51型筆記型電腦1臺,並無保證書等來源證明文件,且求售價格甚低,為來源不明之贓物(係丙○○所有於97年10月22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號自用小客車內遭竊),竟於97年10月下旬某日,在其位於新竹市○○街○○○號住處,即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新臺幣(下同)4,000元代價予以買受。 嗣為警 於97年11月29日凌晨零時10分許,在 王貴珠 位於新竹市○區○○路○○號4樓之25居處內,經王貴珠自願同意搜索後,扣得上述之筆記型電腦1臺(業予發還丙○○具領保管),始知上情。
2、又其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均不得非法持有,且分別屬第一、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間起,在不詳地點,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共毛重4.0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詳如附表一所示)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小包、7小包及8小包(合計共28包,毛重分別重約8.44、9.37及7.76公克,驗餘淨重分別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97年12月7日晚間某時,甲○○在王貴珠前述居處內,交付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王貴珠收受後,為警於翌日(即8日)凌晨零時50分許,在王貴珠上述居處內,經王貴珠自願同意搜索後,扣得上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等物(均扣在王貴珠97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案內),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
四、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包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8包,經送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2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71200076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97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偵查卷第78至83頁),分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檢體編號│送驗數量│驗餘數量│備註│├──┼────┼────┼─────┼─────┼───────┤│1│海洛因│B0000000│1.5102公克│1.4990公克│保管字號為98年│├──┼────┼────┼─────┼─────┤度白保管字第4││2│海洛因│B0000000│0.3764公克│0.3710公克│號,見97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偵││3│海洛因│B0000000│0.3660公克│0.3603公克│查卷第84頁。│├──┼────┼────┼─────┼─────┤││4│海洛因│B0000000│0.1909公克│0.1848公克││├──┼────┼────┼─────┼─────┤││5│海洛因│B0000000│0.1944公克│0.1870公克││├──┼────┼────┼─────┼─────┤││6│海洛因│B0000000│0.1061公克│0.1016公克││└──┴────┴────┴─────┴─────┴───────┘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檢體編號│送驗數量│驗餘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26公克│0.7717公克│保管字號為│├──┼──────┼────┼─────┼─────┤98年度安保││2│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72公克│0.7760公克│管字第1號│├──┼──────┼────┼─────┼─────┤,見97年度││3│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44公克│0.7725公克│毒偵字第│├──┼──────┼────┼─────┼─────┤2361號偵查││4│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69公克│0.7754公克│卷第75頁。│├──┼──────┼────┼─────┼─────┤││5│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3031公克│0.3012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3076公克│0.3063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3065公克│0.3043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469公克│0.1455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478公克│0.1462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322公克│0.1313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1291公克│0.1274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0924公克│0.0904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656公克│0.9642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421公克│0.9401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883公克│0.9870公克││├──┼──────┼────┼─────┼─────┤││16│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802公克│0.9794公克││├──┼──────┼────┼─────┼─────┤││17│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1.0060公克│1.0042公克││├──┼──────┼────┼─────┼─────┤││18│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919公克│0.9906公克││├──┼──────┼────┼─────┼─────┤││19│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034公克│0.9017公克││├──┼──────┼────┼─────┼─────┤││20│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9654公克│0.9637公克││├──┼──────┼────┼─────┼─────┤││21│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18公克│0.7694公克││├──┼──────┼────┼─────┼─────┤││22│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41公克│0.7730公克││├──┼──────┼────┼─────┼─────┤││23│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55公克│0.7732公克││├──┼──────┼────┼─────┼─────┤││24│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64公克│0.7727公克││├──┼──────┼────┼─────┼─────┤││25│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19公克│0.7708公克││├──┼──────┼────┼─────┼─────┤││26│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755公克│0.7742公克││├──┼──────┼────┼─────┼─────┤││27│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7672公克│0.7652公克││├──┼──────┼────┼─────┼─────┤││28│甲基安非他命│B0000000│0.3011公克│0.298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