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3日│98年12月5日│98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74、5575、6399│第5574、5575、6399│第5574、5575、6399│││、6403、9128號│、6403、9128號│、6403、91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判決├────┼─────────┼─────────┼─────────┤││判決│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221號│第8221號│第822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6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74、5575、6399│第5574、5575、6399│第5574、5575、6399│││、6403、9128號│、6403、9128號│、6403、91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99年度易字第1503號││判決├────┼─────────┼─────────┼─────────┤││判決│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221號│第8221號│第822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月30日│99年1月3日│98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667號│第11828號│字第9270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437號│99年度易字第1879號│99年度易字第2099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25日│99年6月30日│99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437號│99年度易字第1879號│99年度易字第2099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5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1768號│第9068號│第98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