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О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台中市警察局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迴履聯、存根聯上偽造「 羅純德 」名義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