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陳國彰 被告 沈昌明
沈昌本 沈汎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霞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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