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告 李秀碧 被告 郭秋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8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4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