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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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列禁藥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應予非難,兼衡其陳列禁藥之種類、數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之態度暨前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尚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猶未加以警愓再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桂林西瓜霜│7盒│├──┼─────────┼────┤│2│五塔標行軍散(大)│6瓶│├──┼─────────┼────┤│3│三體牛鞭│6瓶│├──┼─────────┼────┤│4│五塔標行軍散(小)│10瓶│├──┼─────────┼────┤│5│雲南白藥│9瓶│├──┼─────────┼────┤│6│保濟丸│2瓶│├──┼─────────┼────┤│7│肺癆草│12盒│├──┼─────────┼────┤│8│牛寶膠囊│16小盒│├──┼─────────┼────┤│9│牛黃解毒片│4盒│├──┼─────────┼────┤│10│ 蘇逢春 皮膚藥膏│6盒│├──┼─────────┼────┤│11│癬藥膏│7小盒│├──┼─────────┼────┤│12│黑鬼油│3瓶│├──┼─────────┼────┤│13│正紅花油│1瓶│├──┼─────────┼────┤│14│青龍膏│2瓶│├──┼─────────┼────┤│15│壯骨麝香止痛膏│70包│└──┴─────────┴────┘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49號被告乙○○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17號11樓現居基隆市中山區○○○路189巷4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朋友贈送如附表所示桂林西瓜霜等15種藥品,係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自中國大陸、泰國等地輸入之禁藥,竟意圖販賣,在基隆市○○區○○路179巷6號前擺攤陳列。嗣於99年3月30日上午9時52分許,經警會同基隆市衛生局人員,在上址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上開藥品。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之被告乙○○對上揭時、地,陳列如附表所示之未經核准之禁藥一情已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稽查紀錄表及查獲不法藥物沒入清單各1份、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藥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桂林西瓜霜│7盒│├──┼─────────┼────┤│2│五塔標行軍散(大)│6瓶│├──┼─────────┼────┤│3│三體牛鞭│6瓶│├──┼─────────┼────┤│4│五塔標行軍散(小)│10瓶│├──┼─────────┼────┤│5│雲南白藥│9瓶│├──┼─────────┼────┤│6│保濟丸│2瓶│├──┼─────────┼────┤│7│肺癆草│12盒│├──┼─────────┼────┤│8│牛寶膠囊│16小盒│├──┼─────────┼────┤│9│牛黃解毒片│4盒│├──┼─────────┼────┤│10│蘇逢春皮膚藥膏│6盒│├──┼─────────┼────┤│11│癬藥膏│7小盒│├──┼─────────┼────┤│12│黑鬼油│3瓶│├──┼─────────┼────┤│13│正紅花油│1瓶│├──┼─────────┼────┤│14│青龍膏│2瓶│├──┼─────────┼────┤│15│壯骨麝香止痛膏│7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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