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億萬富翁赤貧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甲○○
送達處所: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右原告請求確認億萬富翁赤貧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