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