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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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934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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