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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