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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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