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李賜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第1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14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嗣將上開訴之聲明變更如主文第2項所示,依前揭說明,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向原告申請YouBe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0000),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之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如債務經視為全部到期,依現金卡約定書第8條約定,應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之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截至民國97年9月20日止尚有消費記帳424,502元未按期還款,依現金卡約定書第9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依約被告自應對原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正常繳款,截至99年2月28日止,尚欠消費記帳90,145元未清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應對原告清償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
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查詢明細、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被告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第47至60頁、第77至88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5,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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