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蔡興諺 被告 黃敬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1頁、第26頁、第3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4筆貸款,借款共123萬元,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本付息均如附表一所示,且均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就4筆貸款均另曾於110年12月3日及111年6月6日申請天然/特定災害/政府公告特定重大傳染性疾病貸款展延,展延期間均共為1年,期間暫緩清償本金,期間屆滿起,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清償本息餘額;期間之利息,掛帳至展延期間屆滿為止,展延期間屆滿起,回復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展延期間之掛帳利息按本金剩餘期數按期平均攤還。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共累計本金62萬5,07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被告依約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則以:確有借前開款項,因伊本身從事房屋代銷,工作不穩定,加上有部分借款因投資加密貨幣被詐騙,故伊資金全被卡住,希望在找到工作後能與原告協商,看如何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撥貸證明、中華郵政公司存款利率調整表及「天然/特定災害/政府公告特定重大傳染性疾病」貸款展延增補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6頁、第49頁至第76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彰雅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產品類型帳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還本付息方式1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108年12月31日60萬元108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按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18%。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84期,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2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109年9月21日33萬元109年9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1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60期,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3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110年6月7日20萬元110年6月7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60期,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4勞工紓困貸款00000000000000109年6月8日10萬元109年6月8日起至112年6月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自實際撥款日起,共分36期,前6期為寬限期,其後3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總計123萬元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產品類型帳號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9萬6,624元7.4%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27萬2,848元7.4%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0000000000000018萬8,735元7.4%自111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4勞工紓困貸款000000000000006萬6,872元1.845%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總計62萬5,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