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66號聲請人 林黎筠 相對人 喻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2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次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以銀行軋票為例,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該票據原本向銀行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其次,縱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雖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2紙未載到期日,聲請人應於相對人發票後,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否則不發生提示之效力,因聲請人民國(下同)112年3月10日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本院於112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示日期,業於112年3月2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聖亭 派出所,並於112年4月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綜上,本院查無踐行提示之程序,本件聲請人顯未為付款提示,核與上開票據之提示性、繳回性之性質不符,難認已踐行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一:112年度司票字第0063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3002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5003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7004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9005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0006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2007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1008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0009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1010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4011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5012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6013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7014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8015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49016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50017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366883018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366884019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112年3月3日CH492936附表二:112年度司票字第0063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12年3月9日50,000元未記載CH366887002112年3月3日62,500元未記載CH36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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