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原告 李祐丞 被告 王凱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凱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有上開刑事判決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